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1财保73号
申请人:烟台朗格高压氧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双龙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降河流西李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路齐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烟台朗格高压氧舱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145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烟台朗格高压氧舱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145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烟台朗格高压氧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