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与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衡桃执字第39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衡水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齐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2014年8月8日前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至今,四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156537.32元(判决确定的自2012年12月31日至2014年7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775元(自2014年7月27日至2014年9月15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以后利息以此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338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44622元,以上共计4266818.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衡水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及其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所属部门银行账户存款4266818.32元。
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上述被执行人及其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所属部门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