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与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恢314-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衡水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齐生,该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景县景州镇市场路西侧土地证号为景国用(2012)第A027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现根据案情需要,需解除上述土地和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景县景州镇市场路西侧土地证号为景国用(2012)第A027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