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52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降河流西李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66181118。
法定代表人:路齐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留府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61067640A,组织机构代码:661067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景县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景州镇市场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99945448D,组织机构代码:59994544-8。
法定代表人:申阳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景县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景县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景县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