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恢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衡水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齐生,该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本院查封的**名下位于景县景州镇市场路西侧土地证号为景国用(2012)第A027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房产所有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785000元;经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衡水市信达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土地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289662.50元抵偿部分款项,接受**名下位于景县景州镇市场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房产所有权。剩余款项由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能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