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关志伟。
被告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衡水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齐生,经理。
被告**。
被告楚金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志伟诉被告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楚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志伟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关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楚金生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