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金诺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30民初4638号
原告:**。
原告:***。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金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刚。
被告: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诺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