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1021民催20号
申请人: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黄泥坎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3092400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申请人为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行为玉环合行珠港支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干莉娜
审 判 员  孔蒙蒙
审 判 员  吴国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