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5974号
原告河北青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变电街**送变电宿舍3-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8071324W。
法定代表人苑洪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志杰、吴薇,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淘虎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淘虎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院**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50Y27P。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硙淼,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某甲,女,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世鑫,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94年10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世鑫,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青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淘虎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淘虎车商贸有限公司)、郑某甲、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青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淘虎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淘虎车商贸有限公司)、郑某甲、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青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