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4民初1154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代开伟,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岳顶洪,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岳顶成,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廖国焘,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常吕艳,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罗大飞,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陈祖勇,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以上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岭起,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奇,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长胜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峰嵘,总经理。
原告***、代开伟、岳顶洪、岳顶成、陈祖勇、常吕艳、罗大飞、廖国焘与被告**、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八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岭起到庭,被告**、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开伟、岳顶洪、岳顶成、陈祖勇、常吕艳、罗大飞、廖国焘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7170元,并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6000元,2019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6000元,两项合计123170元;2.判令被告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确定的**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称三砫劳务公司)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席村安置区工程项目第二标段12号楼和15号楼地下车库地面施工和内墙水泥、砂浆、抹灰施工的承包方,2017年10月29日,被告三砫劳务公司和被告**签订2份《单项承包施工合同》,将上述施工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原告受被告**的雇佣提供了实际施工劳务。原告完成劳务任务后,被告**拒不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要均遭无理拒绝,仅于2018年6月22日写下《欠条》一份。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位于郑州市南曹乡小魏河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席村安置区工程项目第二标段部分楼栋地下车库的内墙水泥砂浆抹灰施工分包给被告**。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6月22日包括原告八人在内的十人受被告**雇佣在上述项目负责地下车库地面施工和内墙水泥、砂浆、抹灰施工。2018年6月22日,被告**出具欠条,正面载明:“云南工人郑州席村安置房12#15#楼地面,王坤10710、岳顶洪17892、常吕艳4760、廖国焘18085、***18536、罗大飞4760、代开伟18536、岳顶成18820、王昌娣4760、陈祖勇18481,合计132640元,**410527198512290014、2018.6.22”,背面载明:“下欠款项6.30号之前付清,地面维修由我承担,6月30号款项不到位,一切费用由我负责”。原告主张上述款项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支付。
庭审中,原告称,欠条中的王坤及王昌娣因其他原因在本案中未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代开伟、岳顶洪、岳顶成、陈祖勇、常吕艳、罗大飞、廖国焘在涉案工程项目中施工,并发放工资,**与原告八人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应当按照欠条所载支付原告八人工资共计119870元,原告自愿主张11717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承诺付款期满后次日即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应当对被告**欠付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缺席,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开伟、岳顶洪、岳顶成、陈祖勇、常吕艳、罗大飞、廖国焘工资共计117170元及利息(以1171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3元,公告费(以实际缴纳为准),由被告**、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玮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张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