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4198号
原告:***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长胜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2幢201。
法定代表人:高强。
原告***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砫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欠款本金1950795元,2020年9月21日至2022年8月28日为413178.38元以及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支付金额为基数,按应支付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支付天数,以0.03%/日利率计算);2.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底,原被告就劳务施工达成一致,后原告在施工场外按照装甲步兵学院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施工人员隔离、核酸检测等各种入场工作,施工人员资料手续通过审核后原告带领施工人员于2020年5月7日陆续进入施工现场,并开始施工,与此同时,被告与原告商定各项施工单价。2020年9月20日,标的工程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二七厂路装甲步兵学院院内125#、130#栋营房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给第三方入住使用。2020年10月7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全部撤场,直至撤场时被告一直以公司正在走流程等缘由推脱未与办理劳务合同及支付劳务费,零支付原告。撤场后,被告与原告就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及数量完成了核对。双方于2021年1月18日补签《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额512551.59元,并于2021年4月15日再次签订劳务分包补充协议,合同总额1294637元,劳务合同总额共计1807188.59元。2021年4月底,原告按照约定的单价、双方核对的实际施工内容、数量以及被告现场签署的文件,整理最终劳务费用,汇总金额为2332474元,并将相关资料交予被告。自2020年5月进场到2021年2月11日(2021年春节前)被告零支付原告,直至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5日由***个人陆续转账***个人账户381679元,而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在2022年1月24日(2022年春节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票含税金额1100000元,在原告百般催促下,被告最终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400000元(**2023年1月29日到期)。《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30条违约责任中30.1.1及30.1.5分别约定了发包人即被告的违约赔偿标准。综上所述,被告恶意拖欠原告劳务施工费用至今,不能完全给付,为原告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前述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城建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18日,三砫公司(承包人)与城建公司(发包人)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中部方向ZH0003项目装修工程-125#、130#栋营房室内装修劳务分包。分包合同内容:125#、130#栋营房室内装修工程(包括不限于室内墙面、顶面翻新、室内零修整等)。本合同分包范围:室内装修工程室内墙面、顶面翻新、室内零修整等等图纸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劳务施工内容(详见清单)。建筑面积:9650平方米。合同价款总额512551.59元(含税)。分包工作期限,开工日期:2021年2月1日,竣工日期:2021年4月30日。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书面确认后,双定采取以下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15日内全额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本分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比例为:每月按已完成的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款的70%,每月25日之前支付。所有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合格后,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待双方确认完成的工程结算后付结算总价的97%,剩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发包人违约责任: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承包支付违约金10000元。2021年4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务分包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竣工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现将合同竣工日期延至2021年5月30日。后附件清单明细内:125#、130#号办公楼除合同内涂料部分外,其余施工零星项目全部为新增。工程交付甲方后装修范围增加:第一部分工程完工后二次进场。补充清单价款总额1256929.13元(不含税),补充清单价款总额1294637元(含税),劳务合同总额共计1807188.59元。合同后附的清单中含项目名称、工程量、单价等内容。
三砫公司提交的125#、130#楼工程量核对确认单显示,包含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审减量等,确认单上有“确认!***,2020.11.23”,“工程量已核对完毕,***,2020.11.23”的签名字样。三砫公司称***系己方工作人员,***系城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就此提交双方关于涉案工程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以证明***的身份。
三砫公司称双方2020年4月达成劳务施工协议,5月进场施工,9月20日竣工验收,10月7日撤场,2021年双方后补的书面合同,并认可城建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381679元,根据确认单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城建公司尚欠工程款1950795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城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砫公司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核对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砫公司关于双方2020年达成施工协议并施工完毕,2021年补签书面合同的意见予以采信。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约定履行。三砫公司依约为城建公司进行了工程施工,城建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三砫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核对确认单有城建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故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以确认单为依据,三砫公司以确认单计算工程款,于法有据,****砫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予以确认。城建公司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确定。三砫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1950795元;
二、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利息(以19507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91.79元,由***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2938.79元(已交纳),由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