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辖终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长胜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华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砫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941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北华宇公司上诉称,《首都机场二号航站楼国内商业设施改造工程零星装饰劳务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砫公司对中北华宇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本案中,三砫公司系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中北华宇公司支付建设工程劳务费等,故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劳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中北华宇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