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1514号 原告:孟创业,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长胜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9097931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和县路交口合肥瑶海万达广场4幢写字楼、2幢商铺、7-3幢步行街办2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974835。 负责人:***。 原告孟创业与被告***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孟创业于同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创业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创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4元,由原告孟创业负担。 审判员 彭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