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1514号
原告:孟创业,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长胜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9097931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和县路交口合肥瑶海万达广场4幢写字楼、2幢商铺、7-3幢步行街办2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974835。
负责人:***。
原告孟创业与被告***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孟创业于同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创业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创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4元,由原告孟创业负担。
审判员 彭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