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宏达防腐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54号 原告:***,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告:河北省枣强县宏达防腐工程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枣强县宏达防腐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56800元(该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止,合计162000元,以后利息另计;以141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止,合计394800元,以后利息另计),以上共计2191800元;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显示被告借原告***现金原20.5万元,今涨利息2万元正,共欠本息,225000元,后被告***于2019年6月24日在原借条上补充约定同意到2019年7月底**所欠的借款本息:另2019年6月24日被告***和被告***共同签字确认证明欠原告在庐江电厂借款费用合计1410000元,并约定2019年7月底还款,以上两笔借款均用于被告河北省枣强县宏达防腐工程公司在外地承揽的工程资金,且被告***和***均签字认可同意还款,该借款期限已过,后经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涉嫌犯罪,预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如原告报案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