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行唐县消防救援大队、河北顺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1587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被告:行唐县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开发区光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利,该救援大队大队长。

被告:河北顺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卡萨国际商务楼1-10-1050、1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398963383A。

法定代表人:解建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刘永卫,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原告***与被告行唐县消防救援大队、河北顺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永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淑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荣肖

书 记 员 杜 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