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1587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被告:行唐县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开发区光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利,该救援大队大队长。
被告:河北顺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卡萨国际商务楼1-10-1050、1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398963383A。
法定代表人:解建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刘永卫,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原告***与被告行唐县消防救援大队、河北顺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永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淑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荣肖
书 记 员 杜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