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晟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649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凤凰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848733W。
法定代表人:阳庭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燕山钢材市场(议论堡乡陈村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94742207Q。
原告江苏中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与被告河北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晟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中晟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02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中晟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