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财保2号
申请人: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环岛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10657407XY。
被申请人: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后山村鸿翔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056532970G。
被申请人:赵士新,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申请人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承德县高寺台镇供销社商住楼二期在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承德县高寺台镇供销社商住楼二期在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1800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毁损、变卖、赠与等,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所有权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权利义务。
二、将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登记号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将申请人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权登记号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设定抵押、使用权流转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唐珊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