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821执保4号
申请人: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环岛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文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被申请人: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后山村鸿翔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尉贺明,经理。
申请人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的(2020)冀082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申请人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以提供担保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予以查封,将承德县高寺台镇供销社商住楼二期在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措施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陈红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晓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