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182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红,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中,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东冰窖村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尉贺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江,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君安凯来大酒店16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花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