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873号
原告: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东冰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056532970G。
法定代表人:尉贺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江,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河北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振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薛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