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10民初4090号
原告郑州智诚吊装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智诚吊装装卸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律师付文利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智诚吊装装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智诚吊装装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郑州智诚吊装装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巧燕
书记员 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