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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民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0民初4062号
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民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巧燕
书记员 梁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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