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杰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3761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杰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北物流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杰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杰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朝阳
书  记  员   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