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星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635行审64号

申请执行人: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蠡县永盛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35MB1674488A。

法定代表人:姚东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星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南庄镇蔺岗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义卿。

申请执行人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蠡自然资规处罚字11(2020)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内容: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90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河北星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大曲堤镇西庞果庄村西南侧占用耕地5390平方米建祥和家园住宅楼,建筑占地面积12544平方米,其中5390平方米耕地不符合蠡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则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20年2月24日,我局将蠡自然资规处罚字11(2020)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20年6月8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90平方米(1.8亩)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依法强制执行。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现场照片、规划证明、地、地籍证明保证明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行政处罚卷宗中2020年1月17日现场勘查笔录、2020年2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建筑占地面积12544平方米”;2020年1月23日调查报告、2020年2月3日审理记录、2020年2月10日行政处罚告知书、2020年2月17日听证告知书中均载明为“建筑面积12544平方米”。2017年7月26日刘阳笔录中第3页第1行“之前是耕地”;2017年7月28日边小二笔录第2页倒数第2行“之前是一般耕地”;2017年5月3日村两委扩大会议记录“关于利用我村西南侧的未耕种坑地进行建居民小区建设项目……小区开发涉及到边崔明、边立东、边凤杰、张文开、瞿占涛、边春杰、边聚良七户土地由村委会协调流转事宜”;地;地籍证明&ldquo地利用现状图上为耕地”。

本院认为,“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不是同一概念,含义不同,处罚卷宗中认定的事实存在冲突与矛盾。依据卷宗中材料不能确定所占用土地的原使用权人都有谁,无法确定向谁退还,处罚决定对此也未明确。

综上,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蠡自然资规处罚字11(2020)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金永

审判员  和顺通

审判员  宋新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