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申字第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世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保定市世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世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世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世博公司、***双方均认可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保劳人仲案字(2012)103号裁决书、139号裁决书已经生效,该103号裁决书明确了***与世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139号裁决书明确了*保来的人身损害系因工受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世博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一、二审依据案件事实、案情,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判令世博公司向***支付各项工伤赔偿、相关工资、补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世博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市世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戴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