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一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唐保定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2民初1876号
原告:河北一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北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54037723U。
法定代表人:段楠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唐保定热电厂,住所地保定市光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35839。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一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保定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一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一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58元,减半收取29129元,由原告河北一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耿凤国
审判员苑辉
人民陪审员翟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