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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世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88号
原告保定市世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华村204号。
法定代表人齐文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章,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郝文玖,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盛兴西路2166号。
法定代表人郭占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世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洪章,被告委托代理人郝文玖、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继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2009年3月被告***经李晓军介绍到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基建技改办从事维修工作,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21日被告在拆墙砸石头过程中被石块击伤右眼。2012年12月31日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保劳人仲案字(2012)103号裁决书,裁决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3月11日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B046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因公受伤。2013年7月6日保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保)劳鉴(初)字(2013)476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被告***为陆级伤残,同意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被告月工资为900元。2013年10月10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保定市世博建筑有限公司及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11月9日出具保劳人仲案(2013)1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保定市世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84335.75元,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由保定市世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520元、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10347.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40元,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诉请1、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184335.75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资、最低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按照侵权共同连带赔偿被告,被告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诉讼费用由原告与第三人合理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已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在工作中受伤鉴定为陆级伤残,因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的月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河北省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5.2(39542÷12)元,故被告月工资为1977.1(3295.2×60%)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633.6(1977.1×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5217.6(3295.2×38)元。被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对被告请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停工留薪期5个月,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1月21日,停工留薪期满后至被告申请仲裁之日原告未安排被告适当工作或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885.5(1977.1×5)元、陆级伤残津贴10560(1320×8)元;被告因受伤支付的医疗费4997.35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由被告支付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于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9月3日住院期间,原告支付伙食补助费260(13×20)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1181.7(1977.1÷21.75×13)元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另,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520(1320×11)元仲裁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自2009年3月到原告处工作,2013年9月24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40(1320×4.5)元。综上判决如下:
一、原告保定市世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二、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原告保定市世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63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521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885.5元、伤残津贴10560元、医疗费4997.3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伙食补助费2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181.7元。
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52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40元。
四、驳回原被告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振英
审判员  鲍云书
审判员  苑 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