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4730号之一
原告:***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东方国际公寓B座16层B04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庆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一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北街五区B#楼(现紫河套25号)。
法定代表人:段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宇,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一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国群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文雯
书记员 刘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