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

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津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124号
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福。
被告:津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亮亮。
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津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炳阳
书 记 员  吴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