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

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397号
申请人: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景县广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44419346。
法定代表人:李金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城建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677377643A,组织机构代码:677377643。
法定代表人:蒋顺昌,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185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185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