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

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与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7民初2050号
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44139-4,住河北省景县广川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保定市蠡县城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677377643A,组织机构代码:6773776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5元,减半收取计5148元,保全费3768元,合计8916元,由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