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业盛水泥砖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1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莲池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业盛水泥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金家井乡寨沟门村div>
法定代表人:庞小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合,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上诉人河北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业盛水泥砖销售有限公司、张玉合、刘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9)冀0630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主张从劳动监察大队调取了被上诉人刘赛的相关询问笔录,鉴于一审判决亦是依赖被上诉人刘赛签署并出具的意见认定损失,且一审中,被上诉人***业盛水泥砖销售有限公司亦申请调取了劳动监察大队相关卷宗,为慎重处理本案,应对该卷宗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应结合证据,全面就案涉坍塌事故的原因力作出认定,并且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刘赛为施工负责人,而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张玉合均主张刘赛是被上诉人***业盛水泥砖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实际施工人,重审时,亦应对被上诉人张玉合、刘赛的身份作出详细查明及认定,再依据查明情况确定责任主体。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被上诉人刘赛本人应到庭参加诉讼,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告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鉴于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人民法院(2019)冀0630民初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殷文胜
审判员  陈道忠
审判员  赵 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