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02民初2315号
原告:河北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
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李×。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1,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2,董事长。
原告河北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28元,减半收取计16564元,由原告河北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