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紫晶花园C座7号底商。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凌源市。
上诉人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承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中驰电力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2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卷宗中一审法院给中银保险承德中心支公司邮寄开庭传票的快递单据上没有签收人签字,亦没有快递单据妥投查询记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银保险承德中心支公司收到开庭传票后,拒绝参加庭审。一审法院缺席审理本案,剥夺了中银保险承德中心支公司的抗辩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凌源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2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凌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6元,退还中银保险承德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