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637执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所在地博野县大齐村。
法定代表人:冉永水。
被执行人: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执行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申请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37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