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637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所在地博野县大齐村。
法定代表人:冉永水。
被执行人: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637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92××××14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2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