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192号
原告: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罗建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原告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湖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