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192号

原告: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罗建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原告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湖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