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特6号
申请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罗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鸣,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申请人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撤销承德县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承德县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申请人河北中
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薛林儒审判员袁宝山审判员徐岩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邵 连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