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市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3民初1207号
原告:安国市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国市义丰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工业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曹妃甸工业设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国市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安国市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2元,由原告安国市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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