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2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南侧胜利东路23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衡路以南3号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程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因系轮候查封不能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券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