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终1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南侧胜利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长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亚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晶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串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男。
上诉人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因与江苏晶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瑞达公司主张案涉买卖合同所涉太阳能组件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晶辉公司主张案涉太阳能组件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涉太阳能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充分保障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正、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7元、上诉人江苏晶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天杲
审 判 员 李春蕾
审 判 员 王江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佳楣
书 记 员 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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