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中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1685号

原告: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南侧胜利东路2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870042902。

法定代表人:陈长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辉辉,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中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晏家屯镇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070826502E。

法定代表人:马宝顺,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邢台中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闫建磊,邢台中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女。

第三人: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衡路以南、3号公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07486926XD。

法定代表人:郭素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程,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中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2,522万元债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与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生物质发电建筑施工合同,由于原告已经施工完成。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2017年1月15日,原告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三方经过沟通,达成还款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5月15日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共计2,522万元。同时被告作为保证人,对此还款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五年。2019年10月10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原告按管理人要求申报了债权,2020年6月9日,管理人对此笔债权不予确认。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认之诉是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本案原告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主张为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2,522万元债权数额事实的确认,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衡水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