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系衡水市宏桥钢模板租赁处业主。
被告衡水泰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衡水泰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无法传唤被告。需待原告提供出被告的详细地址后再恢复诉讼,故原告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