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527号
申请人:衡水瑞浦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大枫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1368993W,组织机构代码:681368993
法定代表人:郝宝中,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住址:景县龙华镇大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99554863K,
组织机构代码:799554863。
法定代表人:张文霞,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衡水瑞浦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