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1057号之二
申请人:**起。
被申请人:衡水瑞浦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保洪。
申请人**起与被申请人衡水瑞浦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1127民初105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在衡水中亿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起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衡水瑞浦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瑞浦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