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瑞浦钢结构有限公司

衡水瑞浦钢结构有限公司、衡水中亿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528号

申请人:衡水瑞浦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大枫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1368993W,组织机构代码:681368993

法定代表人:郝宝中,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中亿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址:景县广川镇南杨木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59425601H,

组织机构代码:0594256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王雷,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衡水中亿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王雷名下的银行存款8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衡水瑞浦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