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16号
原告: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商贸中心A座10号。
法定代表人:苗俊发,董事长。
被告:上海砼仁道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东工业区陈宝路66弄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砼仁道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下自行和解为由,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砼仁道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上海砼仁道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