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63号
原告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俊发,职务董事长。
地址:衡水市中心街商贸中心A座10号。
被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根,职务董事长。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马臻路2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以双方庭下和解,纠纷解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源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346元减半收取为16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 青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利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