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5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齐家务临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隆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北窑上村。
法定代表人:秦永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根,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隆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北京隆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淑敏
审 判 员 周熙娜
审 判 员 付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石艳明
法 官 助 理 王玮玮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