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财保31号
申请人:北京祥和盛嘉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8914670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齐家务乡临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3152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祥和盛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人北京祥和盛嘉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祥和盛嘉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北京祥和盛嘉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